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,保证教学、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《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、《滨州医学院课程重修暂行管理办法》及《滨州医学院夜大学补考暂行规定》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以下情况者,可参加重修:
1. 按《滨州医学院夜大学补考暂行规定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;
2. 对原考核成绩不满意的科目个人主动提出申请者;
3. 停考、旷考的科目个人主动提出申请者;
4. 个人申请,经院长同意转专业,但本专业的专业课程已经授课结束须重新补修该专业课程者。
二、 夜大学学生重修,交重修考务费160元/门。脱产班学生重修,按5元/学时计算,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学时收费;大于300元的按300元/门收取重修费。重修、考务费由辅导员负责以班为单位收齐交成教学院办公室,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处。
三、 学籍管理部门确定重修名单后下发重修通知单到学生科,由学生辅导员通知重修学生,交费后将重修存根交教学管理科,教学管理科根据重修存根安排重修事宜。考生收到重修通知,但不交费者,不予安排重修。
四、 考核作弊、达到重修条件但不重修、重修不及格的课程,不再安排重修。到毕业时,学生仍有不及格课程,则不能毕业。半年后2年内,由本人申请,学校准予补考一次,考核合格发毕业证书,不合格发结业证书。
五、 参加重修的学生,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。重修时间若与本年级上课时间冲突,或受学年限制而不能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重修的学生,可向成教学院提出申请,另行重修,另行重修同一门课程的人数达30人以上,原则上由成教学院统一组织重修;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较少,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、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重修。
六、 重修成绩按考试取得的实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。
七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八、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